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
首页
协会概况
协会简介协会章程协会制度组织机构发展历程专家委员会联系我们
协会动态
党群建设协会动态公告通知协会课题
协会相册
会员之家
交流平台会员企业展示会议信息会员学术交流会员缴费和下载发票
质量标准
行业资讯 QC小组
质量建设
QC活动质量质量诚信质量匠心
分支机构
全部
政策法规
相关药物研发的国家政策与法规相关法规讨论的会议和活动国外
教育培训
协会培训会议计划和通知信息GMP培训GCP培训
在线培训
全部
学术交流
文章列表

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

  •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
  • 浏览量:6
  • 发布时间: 2021-01-11

国家卫生健康委

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,中华医学会:


医疗损害鉴定是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、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、维护医疗秩序、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。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明确了科学、公正、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,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。为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,妥善化解医疗纠纷,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,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,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:

一、省级、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(县)医学会应当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。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控制工作。

二、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。专家库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。学科专业组名录由中华医学会制定、维护。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,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。

医疗机构应当向专家库推荐优质专家资源,对本单位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依法参加鉴定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。

三、医学会应当梳理分析医疗损害鉴定情况,开展基于案例分析的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,组织本地区医疗损害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培训,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培训范围。

四、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反思,有效识别医疗风险,梳理薄弱环节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。

五、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按照《条例》要求收取鉴定费。收费管理要求按照各省(区、市)规定执行,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。

六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由中华医学会制定,报我委同意后印发。


国家卫生健康委

解读: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,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。对医疗行为科学、公正的评判,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、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。

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明确了科学、公正、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,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。为指导医学会落实《条例》,持续推进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制度化、专业化,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,我委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提出明确工作要求:一是医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,并做好质量控制工作;二是为更好地组织专家服务鉴定工作,保障鉴定工作高水平运行,医学会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,医疗机构应予支持;三是医学会、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梳理分析鉴定反映的问题,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。

首页|
协会概况|
协会动态|
协会相册|
会员之家|
质量标准|
质量建设|
分支机构|
政策法规|
教育培训|
在线培训|
学术交流

小程序

公众号

Tel:010-85612126
Fax:010-83626380
Email:cqap_2006@163.com
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8号楼4层

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© 协会易 技术支持京ICP备2022023098号-1